部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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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使用交通部部長(民意)信箱,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權益,避免浪費行政資源,請詳閱注意事項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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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請您務必於來信資料中填具姓名及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等),俾受理回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本部訂定「交通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登記,以利查考。
(1) 對於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連絡方式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4) 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綜上,陳情案件如屬無具體內容之案件,例如未具建設性的批評、個人情緒抒發的意見、惡意攻訐謾罵或不雅言詞、新聞轉載等,本部得不予處理。另對於同一事由迭次陳情案件,受理機關於處理第3次陳情時,若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並通知陳情人同一事由若再陳情,將不再回復,嗣後,同一事由陳情案件即可簽存不再回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您於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填寫之個資,僅限於陳情案件之處理,不另作它用,但基於行政機關各有其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信箱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後,如所陳情事項非屬本部權責範圍,將轉請主管機關處理並逕行回復,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位址等),將隨同陳情資料一併轉知主管機關。
如您所填寫內容或身分有保密之需要,基於資訊安全風險考量,建議改以書面並加註「保密」字樣,郵寄至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處理。
為確保您的電子信箱未遭他人冒用,確實可收到本部部長信箱回信,當您「完成送出」信件後,系統會自動發送一封「確認信」到您所填的電郵信箱,請務必於7日內點選確認信中的連結網址,完成確認後,我們將儘速依序處理您的來信。如您未收到「確認信」,請到本部部長信箱系統首頁點按「重送確認通知信」或至您的「垃圾郵件匣」查看。凡未經點選確認之信件,本信箱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