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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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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交通部業務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透過本信箱直接向我們反映,我們在收到您的信件後,會立即將您的意見或建議轉請權責單位(機關)處理,感謝您的建言!
注意
上述欄位,請確實填報,如有填報不實者,本部得以拒絕受理。
為有效處理您的來信,如果您對交通部業務有任何意見,請寄到「部長(民意)信箱」(
motceyes@motc.gov.tw
); 若是對交通部網站有任何意見,或有信箱操作上的問題(如寄送信件及陳情進度查詢等),請寄到「網站建議」信箱(
webmaster@motc.gov.tw
),謝謝您的配合。
您於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填寫之個資,僅限於陳情案件之處理,不另作它用 :
但基於行政機關均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信箱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後,如所陳情事項非屬本部權責範圍,將轉請主管(機關)處理並逕行回復,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將隨同電子郵件內容一併轉知主管機關。
如所提檢舉內容、身分有保密之需要,或考量電子傳送可能產生之資訊安全風險,請您改以書面方式郵寄至本部,並請加註【保密】字樣。
為避免您所投書的陳情信發生無法順利確認情形,建議您的電子信箱地址盡量避免填寫於一般入口網站申請之免費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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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小總共不可超過15MB;附件之副檔名僅可上傳【jpg】【jpeg】【gif】【png】【doc】【docx】【pdf】【xls】【xlsx】【ppt】【pptx】【rar】【zip】【txt】【odt】【ods】【odp】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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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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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主旨Subject:
※ 不可超過100個中文字(含英文字母及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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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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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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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TEL:
※ 市話範例: +886-2-1234567 手機範例: 09876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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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使用交通部部長(民意)信箱,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權益,避免浪費行政資源,請詳閱注意事項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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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請您務必於來信資料中填具姓名及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等),俾受理回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本部訂定「交通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登記,以利查考。
(1) 對於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連絡方式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4) 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綜上,陳情案件如屬無具體內容之案件,例如未具建設性的批評、個人情緒抒發的意見、惡意攻訐謾罵或不雅言詞、新聞轉載等,本部得不予處理。另對於同一事由迭次陳情案件,受理機關於處理第3次陳情時,若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並通知陳情人同一事由若再陳情,將不再回復,嗣後,同一事由陳情案件即可簽存不再回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您於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填寫之個資,僅限於陳情案件之處理,不另作它用,但基於行政機關各有其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信箱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後,如所陳情事項非屬本部權責範圍,將轉請主管機關處理並逕行回復,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位址等),將隨同陳情資料一併轉知主管機關。
如您所填寫內容或身分有保密之需要,基於資訊安全風險考量,建議改以書面並加註「保密」字樣,郵寄至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處理。
為確保您的電子信箱未遭他人冒用,確實可收到本部部長信箱回信,當您「完成送出」信件後,系統會自動發送一封「確認信」到您所填的電郵信箱,請務必於7日內點選確認信中的連結網址,完成確認後,我們將儘速依序處理您的來信。如您未收到「確認信」,請到本部部長信箱系統首頁點按「重送確認通知信」或至您的「垃圾郵件匣」查看。凡未經點選確認之信件,本信箱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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